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565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04 月 2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75次會議
- 聲請人
- 詹學仁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認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005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認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4005 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 5第 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條第 1項第 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認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4005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 5第 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 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 1454 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合先敘明。茲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於審判過程中,並不知有傳聞證據之存在;確定終局判決所維持之第二審判決適用系爭規定,未詢問聲請人是否知有傳聞證據之存在,即逕自認定傳聞證據有證據能力,致聲請人無法合法行使防禦權等語。核其所陳,仍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本院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3 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75次會議
聲請人
詹學仁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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