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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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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7318號

解釋日期 93 年 01 月 29 日聲請人 高美娟等十七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3 年 01 月 2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37次會議
聲請人
高美娟等十七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三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二七三號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六四號判決適用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條及最高法院三十二年上字第一一0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之疑義,請解釋…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三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二七三號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六四號判決適用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條及最高法院三十二年上字第一一0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三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二七三號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六四號判決適用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條及最高法院三十二年上字第一一0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關於聲請人高美娟部分,查上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訴訟之原告高德清於其起訴前即已死亡,有戶籍謄本可稽,並非上開訴訟合法之當事人,即不得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最高法院提起合法之上訴,自非上開最高法院確定終局判決之合法當事人,是以聲請人高美娟縱係為高德清之繼承人,亦不得執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據以聲請解釋。至於其餘聲請人部分,查其所陳僅係就上開判決適用法律之當否有所指摘,而就其所適用之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條規定,究竟有何牴觸憲法第十五條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處,則未有論及,又最高法院三十二年上字第一一0號判例並未經上開判決所援引,而非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均有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37次會議

聲請人

高美娟等十七人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憲法第143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52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