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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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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545號

解釋日期 102 年 05 月 31 日聲請人 楊0洸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2 年 05 月 3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05次會議
聲請人
楊0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懲處事件,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中華民國一0二年四月十一日行執人字第一0二00五二0六七0號函,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認系爭事件因非一次記二大過,故得不給予申辯及陳述,違反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懲處事件,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中華民國一0二年四月十一日行執人字第一0二00五二0六七0號函,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認系爭事件因非一次記二大過,故得不給予申辯及陳述,違反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懲處事件,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中華民國一0二年四月十一日行執人字第一0二00五二0六七0號函(下稱系爭函),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認系爭事件因非一次記二大過,故得不給予申辯及陳述,違反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解釋。惟查系爭函並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5次會議

聲請人

楊0洸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75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