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545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05 月 3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5次會議
- 聲請人
- 楊0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懲處事件,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中華民國一0二年四月十一日行執人字第一0二00五二0六七0號函,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認系爭事件因非一次記二大過,故得不給予申辯及陳述,違反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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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懲處事件,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中華民國一0二年四月十一日行執人字第一0二00五二0六七0號函,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認系爭事件因非一次記二大過,故得不給予申辯及陳述,違反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懲處事件,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中華民國一0二年四月十一日行執人字第一0二00五二0六七0號函(下稱系爭函),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認系爭事件因非一次記二大過,故得不給予申辯及陳述,違反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解釋。惟查系爭函並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5次會議
聲請人
楊0洸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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