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428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12 月 1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68次會議
- 聲請人
- 崔邦興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竊盜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174號刑事判決,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諭知強制工作,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第23條及第24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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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竊盜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174號刑事判決,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諭知強制工作,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第23條及第24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174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諭知強制工作,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第23條及第24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54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以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以,確定終局判決未經檢察官請求,即依系爭規定諭知強制工作,係於刑罰外之重複處罰。且確定終局判決未說明如何認定有竊盜犯罪習慣,強制工作期間倘逾3年,若不得單獨上訴第三審,亦同有違反憲法平等及比例原則而侵害人身自由之疑義,有釋憲統一之必要等語。核其所陳,仍僅係指摘法院諭知強制工作之認事用法是否得當,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違反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8次會議
聲請人
崔邦興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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