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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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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統二字第5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聲請人 祭祀公業鄭萬盛嘗等4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祭祀公業鄭萬盛嘗等4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與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53號及102年度判字第7號判決,適用祭祀公業條例第19條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與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53號及102年度判字第7號判決,適用祭祀公業條例第19條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與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53號(下稱105年確定終局判決)及102年度判字第7號(下稱102年確定終局判決)判決(以下併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祭祀公業條例第19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認為公所依系爭規定就祭祀公業管理人所為之「備查」,係形式審查之「備查」,僅供監督機關事後監督之用,並無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意思;而確定終局裁定認為,在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之訴判決確定前,究難謂公所備查管理人之選任無效,應認仍具法定代理權,既與上開確定終局判決相違,亦違反祭祀公業條例第16條之規定,並違反系爭規定「備查」之文義,侵害其結社自由、財產權及訴訟權等語。

(三)查確定終局裁定係以聲請人對於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339號民事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之再審聲請,並無所指原確定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形,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而駁回再審之聲請,並非以系爭規定為裁判之基礎,未適用系爭規定,不得對之聲請統一解釋。又確定終局裁定附帶敘明對系爭規定之意見,認祭祀公業管理人之變動,依系爭規定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公所申請備查;雖管理人選任有爭議時,非不得提起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之訴,惟在法院判決確定前,究難謂公所備查管理人之選任無效,應認仍具法定代理權。105年確定終局判決認「祭祀公業管理人選任係屬團體自治事項,行政權原則上不介入。是管理人選任後雖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查,然綜覽祭祀公業條例,尚無以備查之介入,始令其對外發生一定法律上效果之規定或意旨。因此,新任管理人申請備查當係供主管機關事後監督之用,是否准予備查,因無法律效果,均非行政處分。」並認可主管機關因辦理新管理人備查前,另有派下員提起確認其管理權不存在等訴訟,法院復限制新管理人於該訴訟終結前,不得以管理人身分代表祭祀公業並行使管理人權限等由,未為備查,而函該新管理人俟法院判決確定後再依確定判決辦理之作為。102年確定終局判決亦認備查非行政處分。對備查之事項有異議者,應依祭祀公業條例規定之異議程序辦理或逕向法院起訴,主管機關對於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會議紀錄為「備查」與否之行為,對於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所決議事項是否有效,並不生影響。觀確定終局裁定及確定終局判決,就祭祀公業新管理人之管理權爭議,均認應提起民事訴訟解決,兩者並無不同。而確定終局裁定對業經備查之新管理人在民事訴訟確認其管理權存在與否判決確定前,仍具法定代理權之見解,確定終局判決未對此問題表示意見。至確定終局判決有關備查不具有行政處分對外之法律效果之見解,確定終局裁定未對此表示意見。是兩者並無見解歧異,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規定均有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祭祀公業鄭萬盛嘗等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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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563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