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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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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342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10 月 23 日聲請人 蕭清德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10 月 23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967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9次會議
聲請人
蕭清德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偽造文書等罪案件聲明異議,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352號刑事裁定,不法侵害聲請人之權益,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偽造文書等罪案件聲明異議,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352號刑事裁定,不法侵害聲請人之權益,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聲明異議,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352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不法侵害聲請人之權益,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所犯之12罪於判決確定後,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之公布實施,而經臺灣臺中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執減更公字第4208號、第4208之1號,及97年度執減更公字第695號執行指揮書(下併稱執行指揮書),為減刑之執行。聲請人認檢察官未依減刑條例第10條第2項及刑法第54條而為減刑之處理,牴觸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在減刑前已合併計算執行刑期部分被分割為二,其一並被認定係已執行完畢,顯然減少減刑前已執行之刑期所享有得減刑之利益,有違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且執行指揮書間日期錯置,執行指揮顯有不當,經聲請人聲明異議及提起抗告,卻遭確定終局裁定駁回,已不法侵害聲請人之權益,有違公平審判原則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967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9次會議

聲請人

蕭清德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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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51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