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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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487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10 月 25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8754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8次會議
- 聲請人
- 黎克樂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42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及財政部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200157200號函釋,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19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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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42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及財政部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200157200號函釋,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19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42號判決(下稱最高行政法院第142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及財政部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200157200號函釋(下稱系爭函),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19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32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第142號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而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所謂之「時價」,乃計算財產交易所得額時必須減除之項目,屬於稅基之計算標準,應由法律明文規範,然:1、系爭規定以「時價」作為財產交易所得額之減項,卻就如何認定或解釋「時價」未有任何具體明確規範或可資依循之標準,使受規範人難以理解其意義,無從預見作為稅基之財產交易所得額究竟為何,顯與法律明確性原則有違,並牴觸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原則。2、系爭函認為系爭規定所謂之「時價」,應以受贈時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係於欠缺具體明確授權下,對租稅要件之稅基加以規範,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負擔,顯已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並違反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原則;況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明顯低於房屋實際客觀價值,且與財產交易之成本毫無關聯,無法反應納稅義務人取得房屋之實際成本或房屋實際價格,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作為依系爭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得減除之「時價」,將使財產交易所得稅之稅基與納稅義務人之實質負擔能力不符,並與系爭規定之立法目的,即計算財產交易之增益,全然欠缺實質關聯性,是系爭函亦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量能課稅原則及不當聯結禁止原則相違背等語。
(四)核其所陳,係爭執出售無償受贈取得之房屋時,依系爭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損益得減除之「時價」如何認列,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及系爭函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875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8次會議
聲請人
黎克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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