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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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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513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聲請人 王心愷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王心愷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自訴被告等殺人未遂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971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9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院字第1667號解釋及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540號刑事判例,過度限制人民之自訴權,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等之疑義,聲請解…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自訴被告等殺人未遂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971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9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院字第1667號解釋及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540號刑事判例,過度限制人民之自訴權,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自訴被告等殺人未遂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971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9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院字第1667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及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540號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聲請人誤載為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1540號刑事判例),過度限制人民之自訴權,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前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就王O鈞、方O寧涉嫌殺人未遂等罪案件提起自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自字第21號判決自訴不受理後,用盡審級救濟,全案遂告確定。除前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理由明白援引系爭解釋以為自訴不受理之依據外,歷審裁判亦均實質採用系爭判例,係以聲請解釋之原因案件,與另案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準用同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應為不受理之諭知為由,駁回聲請人之上訴,過度侵害人民之自訴權,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指摘之系爭解釋及系爭判例並未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尚非得據以聲請解釋;縱確定終局判決有實質援用系爭解釋及系爭判例,惟查各國刑事訴訟法制就國家追訴之範圍與自訴及公訴制度間之調和設計,均不盡相同,聲請意旨就此部分亦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解釋及系爭判例有如何過度限制人民之自訴權,致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及第23條等規定之意旨。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王心愷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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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116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