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497號
- 公布日期
- 96 年 09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1次會議
- 聲請人
- 魏○堯等十二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二四二號、第一七四四號判決,適用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所形成之法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第十五條及第七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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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二四二號、第一七四四號判決,適用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所形成之法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第十五條及第七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二四二號、第一七四四號判決,適用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所形成之法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第十五條及第七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上開聲請意旨僅在爭執系爭判決所認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前段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贈與應以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時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者,始有免徵遺產及贈與稅之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經徵收補償所得之加成補償費則不在免徵範圍之法律見解,有所不當,純屬對法院裁判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而為爭執,既未指摘上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有何違憲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依現行法制,尚不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1次會議
聲請人
魏○堯等十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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