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李德元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八二號判決適用法令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醫療法事件,對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八二號判決認事用法是否與法律及憲法牴觸,發生疑義,請求解釋,並非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00次會議
聲請人
李德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