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681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10 月 0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9次會議
- 聲請人
- 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佳宏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營業稅事件及提起再審之訴,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判字第二0一二號判決、一0一年度裁字第三一二號、一0二年度裁字第四八五號裁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再字第五七號判決,其裁判理由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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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營業稅事件及提起再審之訴,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判字第二0一二號判決、一0一年度裁字第三一二號、一0二年度裁字第四八五號裁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再字第五七號判決,其裁判理由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營業稅事件及提起再審之訴,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判字第二0一二號判決、一0一年度裁字第三一二號、一0二年度裁字第四八五號裁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再字第五七號判決,其裁判理由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裁字第四八五號裁定,以其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應以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該案之確定終局判決(下與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判字第二0一二號判決及一0一年度裁字第三一二號裁定併稱確定終局裁判),合先敘明。又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四0六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函知在案。茲復聲請解釋,仍僅係指摘確定終局裁判認定「政府強制徵稅時,八十六年四月十九日台財稅第八六一八九二三一一號函釋並未被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核屬當時有效之法令」、「已經確定之課稅處分,無法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主張該課稅處分適用法令錯誤而申請退還稅款」各情,牴觸租稅法律主義云云。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9次會議
聲請人
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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