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2355號
- 公布日期
- 76 年 05 月 1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821次會議
- 聲請人
- 石鍾麟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拆除違章建築涉嫌貪污案件,認偵查程序及一、二、三審法院刑事裁判之認事用法均有不當,與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請釋示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拆除違章建築涉嫌貪污案件,認偵查程序及一、二、三審法院刑事裁判之認事用法均有不當,與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請釋示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其拆除違章建築涉嫌貪污案件,認偵查程序及一、二、三審法院刑事裁判之認事用法均有不當,與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請求釋示等情。但未具體指明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21次會議
聲請人
石鍾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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