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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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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050號

解釋日期 103 年 06 月 27 日聲請人 蔡心玲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3 年 06 月 27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19次會議
聲請人
蔡心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排除侵害事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00年度訴字第一七0一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0一年度上字第九號民事判決,法律程序嚴重失誤,損害聲請人之基本權利,違反憲法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排除侵害事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00年度訴字第一七0一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0一年度上字第九號民事判決,法律程序嚴重失誤,損害聲請人之基本權利,違反憲法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且其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排除侵害事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00年度訴字第一七0一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0一年度上字第九號民事判決,法律程序嚴重失誤,損害聲請人之基本權利,違反憲法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聲請統一解釋。按聲請人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一部無理由之部分,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八四六號民事裁定,以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為由,認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統一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四一五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仍僅係就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時效等節,爭執法院之訴訟程序進行及認事用法等是否得當,並非指摘不同系統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歧異;且此次聲請已逾越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聲請之法定期限。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9次會議

聲請人

蔡心玲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0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35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