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統二字第20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2 月 05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4229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4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創衍即王古玉蘭之繼承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89號民事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所表示之見解違法,與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53號民事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相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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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89號民事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所表示之見解違法,與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53號民事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相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7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89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所表示之見解違法,與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53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相異,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以分配表上其他債權人既已對分配表上之同一特定債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該案判決之既判力應及於聲請人,乃依系爭規定,駁回聲請人之訴;惟該分配表上之其他債權人前曾與聲請人,先後對同一遺產管理人提起請求撤銷贈與之訴訟,系爭判決係認聲請人不受該前案判決既判力之拘束,並為聲請人勝訴之判決。是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之見解違法,並與系爭判決之見解有所歧異,乃聲請統一解釋等語。
(三)查聲請人雖指摘確定終局判決與系爭判決所示見解發生歧異,惟該二判決並非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422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4次會議
聲請人
王創衍即王古玉蘭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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