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531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10 月 0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65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男、吳○仁二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詐欺案件,聲請提起非常上訴,認最高法院書記廳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台文字第○九八○○○○三九三號函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司法院釋字第一八一號、第二八三號、第三九二號、第四三六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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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詐欺案件,聲請提起非常上訴,認最高法院書記廳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台文字第○九八○○○○三九三號函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司法院釋字第一八一號、第二八三號、第三九二號、第四三六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詐欺案件,聲請提起非常上訴,認最高法院書記廳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台文字第○九八○○○○三九三號函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司法院釋字第一八一號、第二八三號、第三九二號、第四三六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等因被訴詐欺案件,經判決有罪確定,聲請人等認該案有適用法規錯誤之判決違背法令情形,乃向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該署以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台莊字第○九七○○一五七二四號函及同年九月十一日台信字第○九七○○一二五六三號函,否准其請。聲請人復對上開二函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該院則以最高法院書記廳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台文字第○九八○○○○三九三號函,函轉最高檢察署辦理。聲請人認其已窮盡審級救濟途徑,據上開最高檢察署及最高法院書記廳函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惟上開各該函復均非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依現行法制聲請人尚不得據以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5次會議
聲請人
黃○男、吳○仁二人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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