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807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9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93次會議
- 聲請人
- 連佐銘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擄人勒贖案件,認與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三四八一號刑事判決,有重要關聯性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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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擄人勒贖案件,認與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三四八一號刑事判決,有重要關聯性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擄人勒贖案件,認與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三四八一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重要關聯性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謂: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乃保障被告自由上訴之防禦權,其適用範圍應及於「刑」與「罪」,惟系爭規定所禁止之不利益變更僅限於「刑」而不及於「罪」,實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之訴訟權云云。惟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持之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3次會議
聲請人
連佐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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