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約 4 分鐘讀完・全文 1,447 字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10年度憲二字第577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24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 聲請人
-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勞動基準法事件,認如附表所示之判決編號1至17,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工作權、財產權、第22條契約自由權、第14條結社自由權、第7條平等權及第23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勞動基準法事件,認如附表所示之判決編號1至17,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工作權、財產權、第22條契約自由權、第14條結社自由權、第7條平等權及第23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附表所示之判決編號1至6、9、11及17,應分別以上訴審確定判決為據以聲請解釋之確定終局判決,即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31號判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4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473號、109年度判字第676號判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6號、第27號、第8號判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2號判決以及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65號判決。又,附表所示之判決編號7、8及10部分,聲請人均曾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以上訴不合法,裁定予以駁回,是此部分之聲請,應分別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19號及第574號判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38號判決為據以聲請解釋之確定終局判決。另查,聲請人前曾以同一事由,據附表所示之判決編號1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513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以上先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1、勞工與雇主合意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間,應受憲法工作權、財產權及契約自由之保障。系爭規定將原應由契約當事人間決定之契約內部事項,交由契約外之他人決定,導致確有意願延長工作時間之勞工,如工會不同意,仍不得延長工時,形成他決取代自決之現象。2、系爭規定未探究工會會員人數多寡與事業單位全體勞工人數比例,強制由工會決定勞工是否延長工時,形成客觀上明顯欠缺代表性之工會,卻決定大部分非工會會員勞工得否延長工作時間。參照美、日、韓等國立法例,更足證系爭規定未考量工會代表性及勞工本人之意願,實侵害勞工欲與雇主合意延長工作時間之權利。3、系爭規定牴觸狹義比例原則。4、系爭規定將工會同意之主體限於企業工會,而排除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亦牴觸憲法保障之結社自由權及平等權意旨。
(四)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本件聲請如附表所示之判決編號12至16部分,聲請人本得依法提起上訴而未提起,並未用盡審級救濟途徑,是該等判決非上開大審法條文所稱之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就其餘聲請部分,核聲請人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其究有何憲法上之權利遭受系爭規定之侵害。是本件聲請,核均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意見書與附件
解釋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意見書全文入庫工程中,先提供官方 PDF 原文連結,內容以司法院公開版本為準。
蔡烱燉部分不同意見書
連署加入:黃虹霞、蔡明誠
官方 PDF 全文 ↗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