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130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9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93次會議
- 聲請人
- 簡金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傷害致人於死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三三六六號及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六七九號刑事判決,未依法進行審理程序,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傷害致人於死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三三六六號及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六七九號刑事判決,未依法進行審理程序,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傷害致人於死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三三六六號及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六七九號刑事判決,未依法進行審理程序,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一項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法院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又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六五次、第一三七一次、第一三八○次及第一三八七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以:確定終局判決未依法進行證據調查程序,且認定犯罪事實時亦未遵守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致判決理由前後矛盾,實有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而違反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保障聲請人於刑事訴訟中所應享有之正當法律程序等語。核其所陳,仍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聲請憲法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3次會議
聲請人
簡金旺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