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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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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250號

解釋日期 103 年 10 月 24 日聲請人 王伯群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3 年 10 月 2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23次會議
聲請人
王伯群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洩密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七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五四號刑事判決,違背司法院釋字第一七七號、第一八五號解釋釋示經大法官作成違憲解釋之聲請人,得就據以聲請解釋之原因案件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以尋求救濟之意旨,致其聲請司法院釋字第六三一號解釋之原因案件無從獲得救濟,侵害其於憲法…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洩密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七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五四號刑事判決,違背司法院釋字第一七七號、第一八五號解釋釋示經大法官作成違憲解釋之聲請人,得就據以聲請解釋之原因案件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以尋求救濟之意旨,致其聲請司法院釋字第六三一號解釋之原因案件無從獲得救濟,侵害其於憲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所保障之權利,就司法院釋字第一七七號、第一八三號、第一八五號、第一九三號、第六三一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六0七次、第九四八次會議議決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洩密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七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五四號刑事判決(下稱本案確定終局判決),違背司法院釋字第一七七號、第一八五號解釋釋示經大法官作成違憲解釋之聲請人,得就據以聲請解釋之原因案件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以尋求救濟之意旨,致其聲請司法院釋字第六三一號解釋之原因案件無從獲得救濟,侵害其於憲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所保障之權利,就司法院釋字第一七七號、第一八三號、第一八五號、第一九三號、第六三一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聲請意旨略謂:本案確定終局判決漠視聲請人為司法院釋字第六三一號解釋之聲請人之事實,違背司法院釋字第一七七號及第一八五號解釋關於經大法官作成違憲解釋之聲請人,得就據以聲請解釋之原因案件提起再審之訴或非常上訴以尋求救濟之意旨,侵害其於憲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所保障之權利,爰聲請補充解釋於司法院釋字第六三一號解釋等宣告法規違憲並限期失效之情形,應如何就原因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一七七號及第一八五號解釋尋求救濟云云。

(三)惟查本院釋字第六三一號解釋公布後,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業就原據以聲請作成該解釋之確定終局判決(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八八二號刑事判決,下稱前案確定終局判決)提起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以九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七號刑事判決,依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第一八五號及第六三一號解釋之意旨,將前案確定終局判決有關洩密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更審。嗣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依本院釋字第六三一號解釋意旨,作成本案確定終局判決,將前案確定終局判決認定為合法取得之監聽譯文,變更認定為未依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之規定,於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後,認定上開非法取得之監聽譯文仍具證據能力,爰將前案確定終局判決關於聲請人涉洩密處有期徒刑壹年部分,減為有期徒刑陸月。核聲請意旨所陳,乃屬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表示之見解,尚非得為聲請憲法解釋之客體。次查,本院釋字第六三一號解釋公布後,既經檢察總長據以對該解釋之原因案件提起非常上訴,已符合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第一八五號解釋意旨,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第一八五號解釋於此範圍,與本院釋字第一八三號、第一九三號、第六三一號解釋意旨及內容均闡釋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而有予補充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3次會議

聲請人

王伯群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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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510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