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305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3 月 26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8679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6次會議
- 聲請人
- 謝昌盛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579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要件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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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579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要件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判決曾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439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案應以臺灣高等法院上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先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不論「前罪與後罪所侵害之法益有無關連性」、「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前5年內未曾進入矯正機關」,一律施予累犯刑罰效果,有違憲法第23條之必要原則及第8條之實質正當法律,且有違平等原則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就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刑事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向本院聲請解釋,業經本院作成第792號解釋。嗣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以該解釋為據,提起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非字第5號刑事判決撤銷確定終局判決關於聲請人部分,並發回臺灣高等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本案確定終局判決關於聲請人部分既經撤銷,聲請人據以聲請解釋,即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867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6次會議
聲請人
謝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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