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土地增值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四年度判字第四九七號判決,所適用之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侵害人民之財產權,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增值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四年度判字第四九七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侵害人民之財產權,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認聲請人出售之土地,雖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所定「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及同條項第一款「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之要件,然因非屬該款「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之土地,與系爭規定不符,主管機關駁回聲請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申請,並無不合,而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係屬違憲云云。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42次會議
聲請人
邱永駐、邱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