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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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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422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2 月 17 日聲請人 李豐存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2 月 17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李豐存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土地增值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247號判決,所援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86年3月31日台財稅字第861888797號函,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9條及第172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土地增值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247號判決,所援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86年3月31日台財稅字第861888797號函,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9條及第172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土地增值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247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援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86年3月31日台財稅字第861888797號函(下稱系爭函釋),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9條及第172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聲請意旨略謂:土地稅法第39條之1第1項及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第4項規定,所稱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應不含繼承登記在內。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函釋認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之土地,繼承人於辦竣繼承登記後再行移轉時,已非屬重劃後之第一次移轉,應不適用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之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9條、第172條之規定等語。核其所陳,泛稱系爭函釋違憲,尚難謂已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函釋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李豐存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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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28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