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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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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4395號

解釋日期 82 年 07 月 02 日聲請人 劉秀雄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2 年 07 月 02 日
會次
大法官第978次會議
聲請人
劉秀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再抗字第七號確定裁定,違法失誤,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再抗字第七號確定裁定,違法失誤,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國泰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一年度抗字第一五五四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原法院以其再審之聲請,為一部無理由,一部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確定(八十二年度再抗字第七號)。茲聲請人泛言原裁定未查明事實真相,枉法執行,有違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十七條、土地法第四十三條、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第七百四十九條、司法院釋字第三十五號、第二百十六號解釋及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等語,請求解釋。但未具體指明原確定裁定適用何項法律或命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78次會議

聲請人

劉秀雄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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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43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