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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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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821號

解釋日期 102 年 12 月 20 日聲請人 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錦瑭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2 年 12 月 2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12次會議
聲請人
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錦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判字第二三九號、第四二五號判決,所適用之同法院一00年度十二月份第一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違反憲法對人民財產權與訴訟權之保障、租稅法律主義及比例原則,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判字第二三九號、第四二五號判決,所適用之同法院一00年度十二月份第一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違反憲法對人民財產權與訴訟權之保障、租稅法律主義及比例原則,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判字第二三九號、第四二五號判決,所適用之同法院一00年度十二月份第一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下稱系爭決議),違反憲法對人民財產權與訴訟權之保障、租稅法律主義及比例原則,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決議指稱應由納稅義務人舉證證明其主張之收購成本真實、必要、合理等情,不具履行上之期待可能性,無助於稽徵目的之達成。2、系爭決議使法院及稽徵機關輕易迴避本應善盡之職權調查,任意捨棄所得稅課徵之推計課稅原則,致影響人民之權益,超越必要程度,有違行政手段之必要性與牴觸租稅法律主義,侵害聲請人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所保障之財產權與訴訟權,應屬無效云云。查人民主張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受侵害,必須就其所主張之權利舉出證明其存在之證據。且參酌本院釋字第二一七號、第二二一號、第四三八號解釋意旨,對於納稅義務人應負之舉證責任及其舉證方式如何,並未加重人民稅負,尚難謂已侵害人民憲法上之權利。核本件聲請意旨所陳,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決議認納稅義務人負擔商譽存在及其價值之舉證責任,究有如何侵害人民憲法上權利之處。是其聲請,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2次會議

聲請人

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錦瑭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2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