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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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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104號

解釋日期 103 年 09 月 26 日聲請人 莊阿錦、楊義村、徐清楠、信元金屬有限公司代表人楊棱崴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3 年 09 月 2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22次會議
聲請人
莊阿錦、楊義村、徐清楠、信元金屬有限公司代表人楊棱崴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0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三七號及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三八七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廢棄物清理法對於廢棄物之定義未明,且第四十六條第四款規定(聲請人誤植為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0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三七號及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三八七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廢棄物清理法對於廢棄物之定義未明,且第四十六條第四款規定(聲請人誤植為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0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三七號及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三八七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廢棄物清理法對於廢棄物之定義未明,且第四十六條第四款規定(聲請人誤植為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中之信元金屬有限公司雖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八年度刑事判決提起上訴,並經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三0號刑事判決,以其所犯屬專科罰金之罪,既經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由,予以駁回,是就該聲請人聲請解釋部分,仍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八年度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莊阿錦、楊義村、徐清楠三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0一年度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九五三號刑事判決認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在案,是該三聲請人聲請解釋部分,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0一年度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前開二確定終局判決,以下併稱確定終局判決)。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四一六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聲請意旨略謂:廢棄物清理法對於廢棄物之定義未明,致執法者濫行解釋與擴張,有違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法律明確性原則;系爭規定就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處以刑罰,顯已侵害聲請人之工作權及財產權,而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疑義云云。核其所陳,尚難謂已針對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如何與上開憲法規定扞格以致違憲,為客觀具體之敘明。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2次會議

聲請人

莊阿錦、楊義村、徐清楠、信元金屬有限公司代表人楊棱崴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22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06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