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678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3 月 2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86次會議
- 聲請人
- 洪輝雄、張金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二八號民事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前段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二八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第一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確定終局判決未以事實論斷即駁回上訴,違反憲法規定。2、系爭規定一之立法政策,致人民權利不能行使。3、系爭規定二既判力不及支撐訴訟標的之事證,致法院判斷有矛盾及不安定之情形,損害人民財產權之保障,亦與憲法規定有違云云。核其所陳,關於聲請意旨3部分,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二,聲請人自不得持之聲請解釋。關於聲請意旨1及2部分,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並非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6次會議
聲請人
洪輝雄、張金蘭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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