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203號
- 公布日期
- 93 年 04 月 0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41次會議
- 聲請人
- 許欽鐘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讓受畸零地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九七八號民事判決,適用建築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讓受畸零地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九七八號民事判決,適用建築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讓受畸零地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九七八號民事判決,曲解建築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侵害其受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三條所保障之權利,聲請解釋該判決適用上開建築法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有無違憲。查其所陳,僅係指稱該確定終局判決適用上開建築法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有文義及論理解釋上之錯誤,該判決有適用法則不當、不適用法則及理由不備之違誤;並非指摘上開建築法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41次會議
聲請人
許欽鐘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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