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931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12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33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群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戶政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二九三八號、第四六○七號,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五三九號、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一五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之四繳納裁判費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一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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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戶政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二九三八號、第四六○七號,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五三九號、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一五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之四繳納裁判費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一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戶政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二九三八號、第四六○七號,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五三九號、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一五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之四繳納裁判費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一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聲請人泛詞行政訴訟具公益性,不應採行收費制為由,指摘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之四有關抗告徵收裁判費之規定違憲,對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該法律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以及侵害聲請人何種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並無具體指摘。是本件聲請,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33次會議
聲請人
王○群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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