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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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252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8 月 28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 聲請人
- 巨聯財星大樓管理委員會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9號及109年度台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所引用之最高法院29年渝抗字第169號、75年台抗字第115號判例、89年度台抗字第46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370號民事裁定所引用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617號民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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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9號及109年度台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所引用之最高法院29年渝抗字第169號、75年台抗字第115號判例、89年度台抗字第46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370號民事裁定所引用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617號民事裁定等裁判,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9號(下稱系爭裁定一)及109年度台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聲請人誤繕為109年度台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所引用之最高法院29年渝抗字第169號、75年台抗字第115號判例(下併稱系爭判例)、89年度台抗字第46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及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370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三)所引用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617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四)等裁判,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三提起再抗告,並經系爭裁定一以無理由駁回,故應以系爭裁定一為確定終局裁定二,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第一審法院未諭知共同訴訟之各上訴人應分別繳納之裁判費金額,其所為上訴裁判費之補正裁定僅通知以共同上訴利益合計之裁判費用總額,並於聲請人繳納其自行依比例分攤計算之上訴裁判費用新臺幣14萬939元後,於其餘共同上訴人未繳納費用而經法院裁定有不合法上訴情形時,法院未另外通知聲請人應補繳其上訴費用金額不足之部分,即以聲請人未繳足裁判費駁回上訴,確定終局裁定一及二所引用之系爭判例及系爭裁定二,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實質正當法律、比例原則;系爭裁定三所適用之系爭裁定四,認聲請人縱繳納部分裁判費,仍不得因此認定有部分起訴或上訴為合法之見解,已侵害人民之財產權及訴訟權等語。
(三)惟查,系爭裁定二及四並非法令,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至其餘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一及二所適用之系爭判例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 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巨聯財星大樓管理委員會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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