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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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276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8 月 28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 聲請人
- 莊進雄等4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161號判決,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3條之1、第44條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3條及本院釋字第622號、第400號、第343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161號判決,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3條之1、第44條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3條及本院釋字第622號、第400號、第343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大審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及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161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第3款(下稱系爭規定一)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3條之1(下稱系爭規定二)、第44條第2項(下稱系爭規定三)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3條及本院釋字第622號、第400號、第343號解釋(下併稱系爭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聲請意旨略謂:死亡時已核課但尚未繳納之贈與稅,與死亡時尚未核課之贈與稅,兩者事物本質相同,但系爭規定一卻有差別待遇,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系爭規定二非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卻增加母法第16條未有之限制,違反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系爭規定三限制受贈人僅得於公共設施保留地為受贈財產時方得抵繳贈與稅,倘為受贈人原有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則無法抵繳,此差別待遇有違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系爭規定一至三侵害受贈人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並與系爭解釋相悖,系爭解釋有補充解釋之必要等語。
(三)核其所陳,係以個人見解爭執系爭規定一至三違憲,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至三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至聲請補充解釋部分,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解釋,且系爭解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詳,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遺漏之情形,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莊進雄等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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