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戰士授田憑據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六七號判決,所適用之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併就司法院釋字第三二○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六○七次、第九四八次會議議決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戰士授田憑據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六七號判決,所適用之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併就司法院釋字第三二○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四一六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應以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八九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將可依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下稱處理條例)申請補償金之陣亡將士,限於中華民國四十年十月十八日以後作戰陣亡者,違反母法處理條例第十條之規定,牴觸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併就系爭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等語。核其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至聲請補充系爭解釋部分,查系爭解釋並未有文字晦澀或論證遺漏等不周之處,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況系爭解釋未經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0次會議
聲請人
林秉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