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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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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876號

解釋日期 105 年 02 月 26 日聲請人 孟杰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5 年 02 月 2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40次會議
聲請人
孟杰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三年度判字第六八號判決,所適用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併就司法院釋字第七二七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三年度判字第六八號判決,所適用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併就司法院釋字第七二七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六○七次、第九四八次會議議決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三年度判字第六八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併就司法院釋字第七二七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查聲請人係確定終局判決上訴人孟胡少英之繼承人,確定終局判決對該繼承人亦有效力(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四條第一項參照),故聲請人尚非不得據以聲請解釋,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原眷戶之「配住權」及「原眷戶權益」均係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之人民財產權。系爭規定允許主管機關對不同意改建之眷戶,得逕行註銷其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係對人民財產權之侵害,且非屬相同有效並對原眷戶權益侵害最小之手段,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系爭解釋未論及於此,故聲請補充解釋等語。

(三)惟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釋字第七二七號解釋釋示在案,且該號解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40次會議

聲請人

孟杰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憲法第23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92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