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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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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52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聲請人 郭榮錡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538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6次會議
聲請人
郭榮錡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25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權,有牴觸憲法第22條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25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權,有牴觸憲法第22條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25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權,有牴觸憲法第22條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2236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所稱職務不以現在執行中或將來得執行為限,對於過去已執行者亦包括在內,且以抽象之職務權限即該當,缺乏相當對價關係之要求;且相關工程之施工檢查、驗收、請款等亦非聲請人之權限核辦職務範圍,確定終局判決就系爭規定有關職務範圍之認定有誤,已違反憲法第7條至第18條及第21條所例示之權利,有牴觸憲法第22條意旨之疑義等語。

(三)核其所陳,聲請人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538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6次會議

聲請人

郭榮錡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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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24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