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3 分鐘讀完・全文 1,001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會台字第10769號

解釋日期 101 年 03 月 02 日聲請人 張水傳、林巧雲、張平岳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1 年 03 月 02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85次會議
聲請人
張水傳、林巧雲、張平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土地徵收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二一三一號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制定公布之土地徵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後段、第十一條、第三十條第二項、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及改制前臺中縣政府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府地價字第○九六○三六二四九五三號函,有牴觸…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土地徵收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二一三一號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制定公布之土地徵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後段、第十一條、第三十條第二項、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及改制前臺中縣政府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府地價字第○九六○三六二四九五三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徵收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二一三一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制定公布之土地徵收條例(下稱系爭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後段、第十一條、第三十條第二項、系爭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及改制前臺中縣政府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府地價字第○九六○三六二四九五三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前段已明確規定公聽會應由需用土地人辦理,則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排除需用土地人應辦理公聽會之法定義務,顯係行政命令牴觸法律之情形;2、系爭條例第十一條之協議價購方式無法使土地所有權人與需用土地人立於平等地位而為協商,需用土地人如以協議不成為由,陳報地方機關強制徵收系爭土地,土地所有權人即再無行使協商權利可言,違反徵收程序正義;3、系爭土地徵收補償費係按公告現值加四成計算,與市價差距懸殊,有違合理補償原則,且系爭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並無加成補償成數上限規定,上開改制前臺中縣政府函強制規定上限為四成,牴觸法律規定云云。惟查系爭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及上開改制前臺中縣政府函未經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客體,聲請解釋憲法。次查其餘聲請意旨所陳,係以個人見解主張系爭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後段、第十一條及系爭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等規定應為如何之解釋,核屬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判決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摘該等規定究竟客觀上發生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因此致其平等權及財產權受有侵害。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5次會議

聲請人

張水傳、林巧雲、張平岳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001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