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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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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527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7 月 16 日聲請人 周明賢、呂昆原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7 月 16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周明賢、呂昆原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952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530號刑事判例及102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一)決議,有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952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530號刑事判例及102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一)決議,有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95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530號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及102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一)決議(下稱系爭決議),有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0號刑事判決有罪部分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部分撤銷發回,其他部分則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駁回而確定。是本件聲請經系爭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部分,應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0號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1、確定終局判決實質援用系爭判例就非任意性自白延續效力所建立之限制主觀說,認為被告後階段所為自白是否受前階段不正訊問方法所及,必須依具體個案情狀,判斷被告於後階段訊問時,是否仍受有物理、精神上不自由,而有無從自由陳述之影響等語,業已為系爭規定之實質、重要內涵。2、限制主觀說僅以偵訊主體、時間、空間等因素判斷前階段不正方法與後階段所得自白間是否具備因果關連,認定非任意性自白之延續效力,其判斷甚為模糊、恣意,難以一致,架空正當法律程序,且侵害人民之證據排除權、武器平等與受公平審判之權利。3、系爭規定及系爭判例與比例原則有悖,致使確定終局判決將應受排除之共同被告非任意性自白,作為認定聲請人犯罪事實之證據,侵害其受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訴訟權。4、確定終局判決實質援用系爭決議,就「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經檢察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其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認定仍得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及第159條之3規定,創設傳聞證據之例外,顯係對刑事被告不利之類推適用,惟傳聞證據之創設應屬國會保留事項,系爭決議違背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侵害刑事被告受憲法第16條規定保障之訴訟權等語。

(四)查本件聲請關於系爭判決撤銷發回部分,係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重上更(四)字第28號刑事判決改判無罪,並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駁回而確定,是聲請人就此部分並無憲法上權利受侵害。次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實質援用系爭判例,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又確定終局判決就據以證明聲請人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檢察官以證人身分訊問聲請人以外之被告所取得經具結之證言,至於系爭決議之引用,則僅係在說明檢察官訊問被告供述攸關他人(共同被告)犯罪事實,苟未轉依證人身分踐行法定程序取供,原則上不得作為認定共同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僅於依系爭決議例外認有證據能力。是系爭決議並非確定終局判決對聲請人論罪科刑之依據,且確定終局判決更未依據系爭決議之法律適用見解對聲請人為不利之認定,故系爭決議尚不得據為聲請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此外,其餘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就系爭規定應如何解釋適用所為認事用法之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 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周明賢、呂昆原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憲法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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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639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