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一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0一年度上易字第一0七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一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0一年度上易字第一0七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不實申報健保費用之情形,依司法院釋字第五三三號、第五四五號解釋之意旨,應適用全民健康保險法處以行政罰,確定終局判決誤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判決聲請人須對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負損害賠償責任,已違反前開解釋意旨,並有牴觸憲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云云。惟查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並不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0次會議
聲請人
陳0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