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546號
- 公布日期
- 94 年 07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69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麗香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調任事件提起復審,認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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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調任事件提起復審,認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調任事件,不服台北市政府教育局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北市教人字第09140162900號將其自台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下稱日校)附設高級職業進修學校(下稱夜校)幹事調任為日校幹事之命令,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提起復審,經該委員會函示聲請人應循申訴、再申訴程序救濟,聲請人聲明異議,仍主張其意在提起復審,並認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之疑義,因而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惟查上開復審事件,業經保訓會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以(93)公審決字第○三○九號復審決定不受理確定,有決定書附卷可稽。按保訓會之確定復審決定,並非首開法條所稱之司法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該決定又未引用前開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條項,自均不得為大法官違憲審查及統一解釋之標的。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各該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69次會議
聲請人
黃麗香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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