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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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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381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11 月 06 日聲請人 孫建祥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11 月 06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3126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0次會議
聲請人
孫建祥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66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及第76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66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及第76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66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及第76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721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案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經警方拘提到案時,其僅為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規定所稱之犯罪嫌疑人,尚非被告,警方應以通知書傳喚聲請人,不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逕行拘提聲請人到案,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保障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就確定終局判決關於原因案件拘提程序合法與否之認事用法結果而為爭執,並未具體敘明上開刑事訴訟法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3126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0次會議

聲請人

孫建祥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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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12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