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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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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6845號

解釋日期 91 年 05 月 31 日聲請人 立法委員江昭儀等七十六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1 年 05 月 3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191次會議
聲請人
立法委員江昭儀等七十六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立法院刻正審議中之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十九條之一規定,會長候選人資格之限制,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立法院刻正審議中之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十九條之一規定,會長候選人資格之限制,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立法委員聲請解釋憲法,須依其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立法委員江昭儀等七十六人,因認立法院刻正審議中之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十九條之一規定,會長候選人資格限制:「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及格,並具有政府機關、農田水利會十年以上行政、水利、土木、農業有關工作經驗而成績優良者」,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法律案之議決為專屬立法院之職權,此觀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自明,因之法律草案尚在立法委員審查中,而預先徵詢本院意見者,並非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法律有牴觸憲法之情形,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一二三次會議議決在案,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91次會議

聲請人

立法委員江昭儀等七十六人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62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01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