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過失傷害案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93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交上易字第388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284條及刑事訴訟法第368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93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交上易字第388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284條(下稱系爭規定一)及刑事訴訟法第368條(下稱系爭規定二)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500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因聲請人民事事件未達成和解,而依系爭規定一判處聲請人過失傷害罪,違反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並認判決考量聲請人品行、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等一切情狀,及系爭規定二駁回其上訴,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16條及第22條規定等語。 (三)惟查聲請人所陳,民事事件達成和解與否,以及法院考量一切情狀等,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及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要件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