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914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06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43次會議
- 聲請人
- 蔡賴金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回復原狀事件,認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八四一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一○六五號民事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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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回復原狀事件,認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八四一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一○六五號民事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回復原狀事件,認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八四一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一○六五號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本件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四三六次會議決議不予受理,並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指摘系爭判例認分管契約對應有部分受讓人仍繼續存在,限制其物權上之權利行使,已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且本院釋字第三四九號解釋已就系爭判例作成解釋,認應有部分之受讓人若不知悉分管契約,亦無可得而知之情形,系爭判例在此範圍內,應不再援用,而確定終局判決仍予援用,應屬無效等語。又查系爭判例並未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其餘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系爭判例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43次會議
聲請人
蔡賴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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