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790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02 月 0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72次會議
- 聲請人
- 劉慶蜀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分割遺產及其再審事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24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上字第11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1451號民事裁定及106年度台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294條、民法第819條、第828條及第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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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分割遺產及其再審事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24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上字第11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1451號民事裁定及106年度台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294條、民法第819條、第828條及第829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判決駁回,復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105年度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前開兩件民事判決及兩件民事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其立法俱有疏漏,有違憲疑義等語。惟查確定終局判決及確定終局裁定皆未適用系爭規定,故系爭規定尚非得為聲請本院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72次會議
聲請人
劉慶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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