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328號
- 公布日期
- 100 年 06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76次會議
- 聲請人
- 蕭銘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榮民就養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三號判決,所適用之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聲請人誤繕為第三項)第一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榮民就養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三號判決,所適用之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聲請人誤繕為第三項)第一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榮民就養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三號判決,所適用之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聲請人誤繕為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對上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三五五二號裁定認未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以不合法為由駁回上訴;因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故應以上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本件據以聲請之原因事件之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系爭規定以申請就養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性別為區分,若係女兒則不列計全家人口及總收入範圍,致是否超過就養給付額度之計算因生男生女而有不同標準,形成就養安置與否之差別待遇,牴觸憲法第七條保障男女平等云云。惟查聲請意旨就「是否排除列計為全家人口」與「全家每人平均所得多寡」間究有如何關聯,並未有所說明,且上開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五款尚有就特殊情形經訪視評估核定不列計全家人口之規定,申請就養者即得依該款規定為適當之主張,以符實際受扶養情形及調節全家每人平均所得之計算,是聲請意旨所陳,難謂業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6次會議
聲請人
蕭銘勳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