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8

109年度統二字第21號

公布日期
110 年 03 月 25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867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6次會議
聲請人
徐文信

案由

為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49號民事判決,適用民法第1030條之1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50號民事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49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民法第1030條之1(下稱系爭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50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曲解系爭規定之法意,認離婚夫妻非所有權人之一方在夫妻財產分配請求權未消滅前,得對有所有權一方之具體財產主張占有之權利,與系爭判決認系爭規定所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性質,係金錢數額之債權請求權,並非存在於具體財產標的上之權利,不得就特定標的物為主張及行使,歧異甚大,聲請統一解釋等語。核其所陳,並非指摘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案件檔案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867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6次會議

聲請人

徐文信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原始官方來源 開新分頁查詢
全文 738 字 · 5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解釋文、理由書、附件,搭配 AI 分析理解更深入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裁判

帶「109年度統二字第21號」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