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985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6 月 2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89次會議
- 聲請人
- 劉育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一○一年度抗字第五號民事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一項規定之見解,與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司他字第三號民事裁定適用同一法律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一○一年度抗字第五號民事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一項規定之見解,與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司他字第三號民事裁定適用同一法律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一○一年度抗字第五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一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之見解,與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司他字第三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適用同一法律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惟查確定終局裁定適用之系爭規定並未為系爭裁定所適用,兩者亦非不同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見解有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9次會議
聲請人
劉育華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