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790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05 月 0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22次會議
- 聲請人
- 葉○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妨害名譽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二七五號駁回聲明異議之處分,所積極及消極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八十三條及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六、最高法院二十五年上字第二五號判例及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違反憲法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八十條與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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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妨害名譽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二七五號駁回聲明異議之處分,所積極及消極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八十三條及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六、最高法院二十五年上字第二五號判例及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違反憲法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第八十條與司法院釋字第五○九號解釋,聲請解釋憲法與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妨害名譽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二七五號駁回聲明異議之處分,所積極及消極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八十三條及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六、最高法院二十五年上字第二五號判例及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違反憲法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八十條與本院釋字第五○九號解釋,聲請解釋憲法與補充解釋。核其所陳,關於聲請解釋憲法部分,聲請人主張擔任其訴訟代理人之證人未行使拒絕證言權,原審法院竟准予為證言,導致洩漏該等證人因受委任而知悉之秘密云云,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不當,並非對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如何牴觸憲法有所指摘。至於聲請補充解釋部分,本院釋字第五○九號解釋之解釋標的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均非上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聲請人亦未提出任何有補充解釋必要之正當理由,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故本件聲請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22次會議
聲請人
葉○良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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