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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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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103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7 月 26 日聲請人 曾滿堂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7 月 26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0528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5次會議
聲請人
曾滿堂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公共危險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字第1608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執更崑字第129號執行指揮書,所適用之刑法第78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公共危險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字第1608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執更崑字第129號執行指揮書,所適用之刑法第78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字第1608號刑事簡易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執更崑字第129號執行指揮書(下稱系爭執行指揮書),所適用之刑法第78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前因殺人未遂、竊盜等案,應執行9年6月有期徒刑,已服刑近7年,殘刑尚餘2年6月5日。於假釋期間,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遭法院以系爭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000元,嗣後檢察官以系爭執行指揮書撤銷假釋。依系爭規定,不論於假釋期間所犯罪名及受宣告之有期徒刑刑度為何,一律應撤銷假釋,使於假釋中觸犯微罪者須再度入獄服殘刑,違背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及比例原則,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之疑義等語。

(三)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未用盡審級救濟途徑,故非屬確定終局裁判,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次查系爭執行指揮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亦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0528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5次會議

聲請人

曾滿堂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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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64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