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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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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9630號

解釋日期 99 年 05 月 28 日聲請人 陳○輝、陳○芬、陳○芳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9 年 05 月 2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58次會議
聲請人
陳○輝、陳○芬、陳○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禁止財產處分登記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一一○五號判決所適用之法務部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法律決字第○九六○○○四四五六號函、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法律決字第○九五○○二四六一四號函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十三次、第十九次及第七十五次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第…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禁止財產處分登記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一一○五號判決所適用之法務部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法律決字第○九六○○○四四五六號函、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法律決字第○九五○○二四六一四號函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十三次、第十九次及第七十五次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禁止財產處分登記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一一○五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務部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法律決字第○九六○○○四四五六號函、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法律決字第○九五○○二四六一四號函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十三次、第十九次及第七十五次會議決議(下稱系爭函釋及決議),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函釋及決議。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8次會議

聲請人

陳○輝、陳○芬、陳○芳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5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