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25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5 月 0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297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7次會議
- 聲請人
- 楊焜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瀆職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443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28條第1項但書規定,有剝奪自訴人審級利益、聲請再審權利及侵害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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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瀆職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443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28條第1項但書規定,有剝奪自訴人審級利益、聲請再審權利及侵害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瀆職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443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28條第1項但書(下稱系爭規定)規定,有剝奪自訴人審級利益、聲請再審權利及侵害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毫無正當理由剝奪自訴人就同法第422條第2款及第3款之再審訴訟權,系爭規定與同條項前段之規定前後自我矛盾,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等語。核其所陳,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297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7次會議
聲請人
楊焜顯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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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虹霞不同意見書
連署加入:詹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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