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273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0 月 08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8406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4次會議
- 聲請人
- 劉于菁、劉天龍、劉拯宇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離婚再審之訴事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03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6款及同法第500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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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離婚再審之訴事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03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6款及同法第500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離婚再審之訴事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03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6款及同法第500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就「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為再審事由者,不受再審最長期間5年之限制,有違反憲法法安定性原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並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等語。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就該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及侵害其憲法權利為具體之指摘。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要件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840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4次會議
聲請人
劉于菁、劉天龍、劉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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